
個人資料私隱條例(PDPO) 與 WhatsApp 行銷:香港企業必做事項
2026年10月9日
作者:Sam Harper
本指南僅提供一般性資訊,並非法律建議。
在香港將客戶的個人資料用於 WhatsApp 行銷之前,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規定您必須告知客戶您的使用意圖、具體說明將使用哪些資料、告知其擁有選擇退出的權利,並取得其同意。依據該條例,「同意」意指表示不反對。退出請求必須免費受理。
WhatsApp 訊息何時構成直接促銷
PDPO 將直接促銷定義為透過發送給特定人士的通訊,提供或宣傳商品、設施或服務,或是募集捐款。發送給具名客戶的 WhatsApp 行銷範本顯然符合此定義。交易性質的訂單確認通常則不屬於此類。
這項區別至關重要,因為第 VIA 部規定的義務僅適用於行銷訊息,而不適用於服務訊息。促銷廣播訊息受到規範,出貨狀態更新則不受此限。
請注意,該條例的適用不分企業規模—獨資企業承擔與跨國企業相同的義務。

發送第一則行銷訊息前您必須做的事
通知。以客戶能理解的形式告知對方:您打算將其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、您將使用哪些類別的資料,以及您將促銷哪些類別的商品或服務。
告知退出權利。首次將其資料用於直接促銷時,您必須告知對方可以選擇退出,並提供進行退出的管道。
取得同意。根據該條例,同意包含表示不反對。若同意是以口頭方式給予,您必須在 14 天內寄送書面確認。
就資料分享取得個別、明確的同意。將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方供其自身直接促銷,必須另外取得專門的書面同意,且罰則大幅加重。
您必須持續做的事
維護一份退出名單、保持即時更新,並在每次行銷活動前進行核對。當客戶選擇退出時,停止向其進行行銷,且不得就該請求收取費用。在合理時間內處理退出請求。
保留您的同意紀錄。若私隱專員詢問您是如何取得特定號碼的同意,相關答案必須能夠被調閱。
罰則
未遵守直接促銷規定屬於刑事罪行。針對情節更嚴重的層級,罰則大幅加重—未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,最高可處 HKD 1,000,000 罰款及最高五年監禁。
此外,還有第二部法規需要留意。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》(第 593 章)規範商業電子訊息,並訂有其自身的相關規定。具體是否適用於 WhatsApp 以及如何適用,應向法律顧問諮詢確認。

疊加於其上的 WhatsApp 自身規範
Meta 要求企業在向用戶發送訊息前必須取得明確同意,且範本訊息在發送前必須通過審核。這些是平台規則,而非法律—符合平台規則並不能免除您的 PDPO 義務,而履行您的 PDPO 義務也不保證範本訊息能獲得審核通過。
兩者缺一不可。實務上,這意味著您的明確同意流程在取得 WhatsApp 選擇的同時,也應一併取得符合 PDPO 規範的同意,且您的紀錄應同時留存這兩者。
實用檢核清單
- 明確同意文案載明預計的促銷用途、資料類別及促銷類別
- 首次用於促銷時告知退出權利,並提供可正常運作的管道
- 口頭同意於 14 天內以書面確認
-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資料供其促銷前,持有個別的書面同意
- 維護退出名單,並在每次發送前進行核對
- 即時且免費處理退出請求
- 每個聯絡人的同意紀錄皆可供調閱
- 經具香港資格的法律顧問審核
常見問題
在香港發送 WhatsApp 行銷訊息需要取得同意嗎?是的。PDPO 規定在將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前,必須先進行通知並取得同意。同意意指表示不反對。
PDPO 是否適用於交易性質的 WhatsApp 訊息?直接促銷規定針對的是行銷通訊。訂單確認與出貨狀態更新通常不屬於直接促銷,但一般資料保護原則仍然適用。
口頭同意是否足夠?可以,但您必須在 14 天內寄送書面確認。
如果客戶選擇退出會怎樣?請在合理時間內免費停止向其進行行銷,並記錄該退出請求,以便在未來的行銷活動前進行核對。
我可以與合作夥伴分享我的 WhatsApp 聯絡人名單嗎?若未針對該特定目的取得個別的明確同意則不行。這是罰則最重的條款。
符合 Meta 的明確同意要求是否代表我符合 PDPO 規範?不代表。它們是各自獨立的義務,您兩者都必須履行。